聊聊境外投资所得税问题

来源:雪球App,作者: 手机交易员,(https://xueqiu.com/7899180198/294107984)

今天应该不少朋友都收到了某条境外所得申报信息

一、能否规避信息上报?

有的朋友认为可以通过在美资券商开户,来规避信息上报。这个可能性不大啊,美国在2010年推动了CRS,即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目的是为了方便IRS向美国人征税。早在2015年12月,中国就正式签署了《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多边主管当局间协议》,OECD的成员国之间都会对税收居民金融账户信息进行交换,包括几乎所有的海外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信托、券商、律所、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各种金融投资产品的投资实体、特定的保险机构等,在券商开户时填写的W-8BEN表格,理论上统统都会上报给中国税务部门。

也就是说无论在$富途控股(FUTU)$$老虎证券(TIGR)$ 抑或美资券商开户,理论上中国税务部门都可以得到你的信息,当然现阶段可能并未接入税务系统,这点希望对税务系统有了解的朋友可以解答下。

二、海外投资的合法性问题

境内投资者换汇用于投资一直是个灰色地带,目前合法途径仅有37号文成立SPV公司登记一途(37号文链接网页链接,2024年4月12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印发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年版)》,2024年5月6日起实施。新指引在37号文的基础上,针对境内居民个人通过特殊目的公司SPV到境外投融资的外汇登记业务(以下简称“37号文”登记)进行了进一步的补充完善,有兴趣可以自行查阅)

一些中概股、VIE上市的港股上市公司的财报、招股说明书中也对此有披露:

“於2014年7月,國家外匯管理局頒佈《關於境內居民通過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資及返程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或國家外匯管理局37號文)。國家外匯管理局37號文規定中國居民(包括中國個人及中國企業實體以及就外匯管理目的而言被視為中國居民的外國個人)須就其直接或間接境外投資活動向國家外匯管理局或其地方分支機構登記。國家外匯管理局37號文進一步規定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發生境內居民個人股東、名稱、經營期限等基本信息變更,或發生境內居民個人增資、減資、股權轉讓或置換、合併或分立等重要事項變更後,應到外匯局辦理境外投資外匯變更登記手續。國家外匯管理局37號文適用於我們身為中國居民的股東,亦可能適用於我們日後進行的任何境外收購。”

这个37号文规定的唯一合法途径具体流程大概如下:

想必大部分个人投资者是没那个精力来做这么复杂的登记。。。也就是说绝大部分境内的海外投资者,都属于“非法投资”。当然,非法不代表违法,属于法律没有规定的范畴。如果这个征税动作,能够解决海外投资的合法性问题,也未尝不是好事,能给获得投资收益的投资者朋友们,一个合法结汇的途径。至于增量换汇投资,鉴于当前汇率压力,个人判断可能性极小。

三、具体需要缴多少税?

应税金额:应税金额是净收入,是扣除亏损之后的盈利部分,2022-2023合并计算,2024单独计算,历史盈利部分未做规定,具体需要咨询当地税务部门

需要缴税的投资类型:经咨询12366,房产、外汇、期货、债券、股票均参照“境外主体”股息红利所得

税率:境外取得的净收入,需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这个税率是参照一次性所得申报扣缴的,有一说一,这个比例相比美加澳等国的累进税率还是低不少的

四、想和大家讨论的一些问题

1、目前港股通交易港股是免征所得税的,如果仅仅是港股账户交易港股需要缴纳所得税,这对使用港股投资者无疑是不公平的,这种不公平只会导致非港股通股票流动性的进一步下降,要知道美国政府是限制机构投资中国企业,如果中国政府也对国人投资中国企业种种措施,那么香港无疑离遗址又更近了一步

2、在香港美国上市的内地企业,大多采用的是VIE架构,这些企业在派发股息时,是需要缴纳10%的withholding tax(资金离境税),这部分资金在结汇回到境内时,是不是也应该从所得税应税收入部分中相应扣除已经缴纳的部分?

3、应税部分是指境外取得的净收入,然而很多境内的海外投资者,买的实际是中概股、港股,这部分穿透来看,实际是境内企业,这块按照现行法律,可否理解为是实际在境内取得的收入?

4、中概股、港股的大股东、员工,绝大部分也是境内的个人或机构,他们减持股票、取得股息是如何缴税的?

$中国海洋石油(00883)$

@蒙古焦煤十倍之路 @宛平南路毛主任 @不明真相的群众

来源:xueqiu日期:2024-0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