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售股转融通,打了黑箱操作下的法律擦边球,本质上属于违法行为
限售股转融通,本质上就是违法行为,违反的是“证券法”。
证券法和公司法,对于“特定对象的股份限售”其实是有明文规定的,而不管做何种(晦涩且拗口的)解读,普通投资者对其理解就是:被限定者在限定时间不得流通卖出,二级市场上该有多少股票就是多少股票,以股票软件显示数据为准。
股民是单纯的,对此没有更多的花哨解读,任何试图用拗口晦涩的弯弯绕去扰乱股民常态理解的,都不会被接受。
而今年初搞的这个限售股转融通,其实是在法律之外打了一个擦边球,为什么叫擦边球呢?因为它有一种所谓的司法解释:限售指的是限定对象们不能卖出得到金钱。而转融通是把股票借给别人,别人到期还,所以限定对象们表面上并没有实际卖出而把钱装到自己腰包。
但问题是,借到券的人把券抛售给了市场,从而对股民来说,当下市场流通的实际股票份额大大增加了,那么也就意味着与股民原先理解的“市场流通股”大相径庭,从这个理解角度来说,股民被骗了,因为对股民来说,他面对的几乎是一个全流通股票,那么投资决策的基础也就完全不一样了。
这就是“限售股转融通”这条半年前悄然出台的政策达到的一个黑箱操作目的,它实际达成了一个“变相全流通”的擦边球。
那么股民可以以违反证券法理由去告两大交易所么?告不赢的,因为它们的律师会狡辩说:被限定者并没有抛售股票呀。
那么股民能以“变相全流通”告两大交易所吗?也不行,因为它们的律师会狡辩说:借券者不一定卖啊,或者明天可能就买回去还掉啊,怎么能说全流通了呢?
于是,只剩下股民在风中凌乱:我买入那天的市场上到底是全流通状态还是(原本我理解的)流通状态?股票软件上显示的到底是哪种流通状态比例?
奉劝政策制定者们:不要试图愚弄普通股民投资者,这些人的常识理解才应该是合理规则,而不是那些无法做到可实时掌握的黑箱动作。
请大家转发阅读,促进正常的政策市场化制订,还股民一个黑白分明、不偏不倚的“游戏规则”!